今年4月,孙某在收购鲜竹笋过程中,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对竹笋进行保鲜。接到群众举报后,利川市工商局配合利川市公安局调查取证,涉案的1.8吨竹笋“焦亚硫酸钠”含量超过国家标准200-300倍。5月27日,利川市公安局将孙某刑事拘留。
州食安办对此高度重视,协调并要求有关食品安全职能部门配合利川市调查取证,并组织州食品安全专家对此批“焦亚硫酸钠”含量严重超标的竹笋可能引起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进行了鉴定,形成鉴定意见书,为本案判决提供有效证据。
10月11日,利川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对孙某作出如上判决。11月5日,利川市公开销毁了查获的1.8吨有毒竹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