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于2013年6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原“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相关规定”部分内容已于该法第22条第1项第6款明文规定,其余内容整并入“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规定”中,故废止该规定。
2013年10月2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503号公告,废止“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相关规定”,并自即日生效。
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于2013年6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原“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相关规定”部分内容已于该法第22条第1项第6款明文规定,其余内容整并入“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规定”中,故废止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