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修订食品条例 食品出口企业需予重视

   日期:2013-08-20     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浏览:3282    评论:0    
核心提示: 新加坡农业食品兽医局(AVA)于8月1日在其官方公报上刊登了2013年食品条例(修正案),并宣布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行。    该条例为新加坡食品
 新加坡农业食品兽医局(AVA)于8月1日在其官方公报上刊登了2013年食品条例(修正案),并宣布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行。

    该条例为新加坡食品销售法案的第56部分,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定义了幼儿的概念,特指1-3岁的儿童;二是新增加了9种食品添加剂,并规定了其在69类食品中的限量要求;三是规定了婴儿配方奶粉中聚葡萄糖的最大含量不得超过0.2克/100毫升,以及二甲基二碳酸盐使用量的清晰释义;四是规定了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棒曲霉素在婴幼儿食品中的最大限量,以及三聚氰胺在婴儿配方食品及其他食品中的最大限量;五是修改了营养信息面板中营养素含量的单位等。

    新加坡自1965年独立以来,经济发展迅猛,已经成为全球富裕的国家之一,中新贸易合作也在不断加强。自2011年以来,我国食品出口新加坡每年以约百分之三的速度平缓稳定增长,数据统计,2013年1-7月,宁波地区出口新加坡食品196批次,货值659.75万美元,包括水产品、酒类、蔬果、调味品等,相比去年同期增长4.6%。

    专家提醒,食品安全是全球关注焦点,婴幼儿食品安全更是牵动人心,因此,相关企业应保持积极态度,仔细研读食品条例修订细则,对其中相关定义、限量及增减条例开展研究学习,将变化内容及时应用到生产中:首先,控制上游原料安全,强化产品追溯管理,降低甚至避免三聚氰胺等有害物质在食品中的残留;其次,改进产品配方,依照修订条例调整各种食品添加剂在各类产品中的含量;另外,改善生产环境,严格把控产品安全卫生,将产品中的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B1等控制在限量水平等。同时,企业就条例细则有不明确的地方,应主动与当地客户沟通联系,也可向政府权威机构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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