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发布通知,就食品安全法修订内容面向社会公开开展征集意见。
食品安全法应当怎样进行修改,修改后该怎样贯彻实施?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一龙治水”与全民参与为何缺一不可?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介绍,今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国家食药总局”)成立,旨在有效解决以往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的“多龙治水”现象。莫于川同时表示,“食品安全与所有的人息息相关,保障食品安全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在‘一龙治水’的格局下,如何形成一种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格局,是此次修法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国家食药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介绍,目前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一个主要思路就是,鼓励动员社会各方参与,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行业自律、公众监督、社会协同的理念。保障食品安全,需要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共同落实,行业自律和社会他律共同生效,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共同激活,法律、文化、科技、管理等要素共同作用。
如何制定具体有效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公众、媒体、社会组织、企业、政府部门形成监督合力十分关键。莫于川举例说,有人提出将有奖举报制度纳入食品安全法,同时要保证那些合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的举报信息不被泄露,保证举报信息被充分利用且举报人不受非法报复,就是一个很好的建议。
“最严立法”与精细执法如何紧密结合?
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一直是全社会共同呼声,也成为政府与民众的高度共识。一些媒体用“最严食品安全法”来称呼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正表达了全社会的这种期盼。
国家食药总局近日召开“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讨会,与会代表指出,在修订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制度工作中,应当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理念、方式和手段,完善制度设计、政策措施和运行机制,以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格局。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改提出了风险管理、责任管理等科学的制度和理念,有助于有效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部门如何树立良好的、先进的执法理念,更是问题的要害所在。”
莫于川表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牢固树立精细化、良善化的执法理念必不可少,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精神。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化的过程。要将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文化手段、市场手段并用,执法的关注点在于预防和尽量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不能以部门利益为主导,采取“养鱼执法”、“钓鱼执法”等不正常、不合理的执法方式。在执法过程中,一方面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生产经营者,同时也要切实保护、鼓励合法经营者,通过引导等手段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执法效果。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怎样有效衔接?
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进一步明确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今年1月至5月,全国检察机关严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批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95件213人,起诉78件265人;批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74件257人,起诉189件413人。
“修订食品安全法,要注意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制定合理的衔接标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国内几乎每个行政机关都可以处罚本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但跟犯罪标准存在衔接问题。衔接不上,起不到严厉打击制假的震慑效果;如果相反,随时随地进入司法程序,将导致法律滥用。
此外,民事立法、司法领域有没有可以发挥维护食品安全作用的努力空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应当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消费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同步修改侵权责任法。健全信誉制裁,把造假者信息输入身份证令其信誉扫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