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档酒灌进高档瓶 出租房内造假酒 年底买酒要擦亮眼睛

   日期:2017-01-19     来源:中国江苏网     浏览:4257    评论:0    
核心提示: 离春节还有不到10天,南京市民都开始备年货了,各种酒类消费进入旺季。殊不知,这也是很多不法分子开始造假货牟取暴利的好时机。昨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就公布了这样一起假酒案例。
      离春节还有不到10天,南京市民都开始备年货了,各种酒类消费进入旺季。殊不知,这也是很多不法分子开始造假货牟取暴利的好时机。昨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就公布了这样一起假酒案例。
  2016年春节前后,王某某、余某某等人在租用的南京市栖霞区某一房屋内:将购买的低档酒灌装于从他人处购买的贵州茅台酒瓶中;将购买的低档酒灌装于从他人处购买的五粮液酒瓶中。王某某负责租赁制假场地、购买用于灌装的原料酒、酒瓶、包装盒、瓶标、生产工具以及成品酒的销售。余某某等人负责洗瓶、灌装、封瓶、贴商标、包装。
  公安机关在王某某租用的房屋内查获并扣押了供其犯罪所用的美工刀、十字起、热风枪、压缩机、水瓢、漏斗等作案工具以及酒瓶、各种低档酒等制假原料。
  2016年3月23日,余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4月29日,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共查扣贵州茅台48瓶,五粮液186瓶,经南京市栖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69788元。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为169788元,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余某某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贵州茅台48瓶、五粮液186瓶,作案工具及制假原料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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