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对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本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开展自查。主要检查以下几方面:产品名称,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原辅料来源,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其标注方式应按照GB13432—2013及其他有关要求进行标示;标示内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当载明的事项;含量声称,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强调;功能声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标签中存在的夸大、误导或δ经证实的其他方面问题,以及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通知》明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做好相关记¼,并及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