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等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企业作为保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制度,对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进行自查,并按照要求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据介绍,企业自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企业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及召回等情况,以及企业应当依法报告的其他事项。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提交自查报告的频次及时间分别为:极高风险企业:ÿ年4次,于当年3月、6月、9月、12月分别提交该季度的自查报告。高风险企业:ÿ年2次,于当年6月、12月分别提交之前半年的自查报告。其他企业:ÿ年1次,于当年12月提交之前一年的自查报告。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以及生产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企业,都应按照极高风险企业的频次进行自查。
δ履行责任的企业或被立案查处
征求意见稿表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按照风险分级和网格化监管模式对辖区内持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据悉,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由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¼入《广东省智慧食药监电子系统》,相关资料(纸质及电子文档)作为企业食品安全诚信档案资料保存不少于两年,并可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对δ 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业应当增加监督检查的强度和频次,必要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监管部门也提出了要求,据介绍,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客观公正评价下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对于δ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和所在区域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