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δ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非常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分管负责人给予降级处分,对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分管负责人给予开除处分。
省人民政府对市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对市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对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对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δ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发生3起以上(含)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对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