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五十六条,对小作坊和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生产加工经营条件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一方面规定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另一方面,也要求监管部门健全监管巡查机制、加强重点区域监管,运用信用记¼制度等手段实施监管,保障食品安全。结合当前我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明确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主体责任,规定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承担相关监管职责。此外,考虑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广泛分布于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的实际,也明确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条例》在制修订中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管理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或者加入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改进生产经营条件,提高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水平;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既要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监管职责,又要做好培训、引导等服务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于小作坊和摊贩Υ反条例规定性质轻微和无不良后果的,可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对于严重Υ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考虑到小作坊和摊贩的实际承受能力,在处罚额度方面也做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