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险为何推广难

   日期:2016-08-15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1330    评论:0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它对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消费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风险保障。

     “曾经有学校问过我们,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我们该如何应对。”在济南来客佳餐饮有限公司的学生配餐车间,负责采购和配送的部门经理郑振说,“当被告知我们是济南市第一家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企业,对方认为我们考虑得很周全,也就放心了。”

  食品安全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它对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消费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风险保障。

  自去年开展试点以来,食品安全责任险运行情况如何,还面临哪些问题?日前,《经济日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覆盖面不断扩大

  2015年初,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探索将食责险试点情况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企业投保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指标体系。2015年4月,新《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为开展试点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食责险试点省市达到20多个,投保单位总数超过1.6万个,为食品企业提供超过800亿元的风险保障。浙江宁波市是我国首个通过政府推动、财政出资的方式落地实施食责险试点城市,其公共食品安全领域的风险保障主要涵盖4类风险:一是集体聚餐风险,保障范围包括该市鄞州区432个农村集体聚餐点和海曙区文化经贸重大活动在集体聚餐时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二是各类食堂食品经营风险,保障范围涵盖学校、建筑工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机构等4类食堂;三是微小餐饮企业食品经营风险,保障范围涵盖鄞州区和海曙区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的6100多家微小餐饮企业;四是群体性食品中毒风险,由政府职能部门认定为输入性、区域性食品中毒事件,因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或者责任主体经济赔偿能力不足,需政府承担经济救助、抚慰义务的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

  “今年,宁波公共食责险正逐步向其他县市区推广,江北、东钱湖等地的试点下半年实施。”据宁波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处长耿岳透露,在商业食品安全领域,鄞州区和海曙区政府出台了保费补贴政策,近3年分别给予辖内食品企业50%、40%、30%的商业保险保费补贴,目前已有35家食品企业投保,风险保障2.5亿元;全市共有70家食品企业投保商业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风险保障7.73亿元。

  投保率仍然偏低

  作为食品生产方,郑振认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很好的风险分担工具,能有效转移风险、减少企业和消费者损失。家住北京西城区的黄女士告诉记者,如果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弥补消费者损失,并促使食品企业重视食品安全,消费者会对食品安全更加有信心。

  然而现实情况并不像预计的那么乐观。多位专家认为,由于民事赔偿法律体系尚不完善、食品生产企业主动投保意识不强等原因,目前我国食责险发展比较缓慢,投保率还很低。

  “食责险无法大规模推广的根本原因是法制不够完善。”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李峰说,假设按照法律规定食品企业出了安全事故就要赔得倾家荡产,食品企业的责任风险就会增强,它就愿意投保险。但事实是,即使出现安全问题,消费者打官司维权很难,这就导致企业责任风险小,投保意愿低。

  “新《食品安全法》虽然加大了对企业的惩处力度,但是我国诉讼制度并不完善,加之集体诉讼制度缺失,一时还难以形成对潜在致害方的经济索赔高压。”李峰说,食责险的最终受益者是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而不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企业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加上侥幸心理,一般不会主动投保。

  耿岳认为,企业保险意识淡薄,对保险价格敏感度高,没有意识到通过食责险可以转嫁经营风险,避免企业因为食品安全事故而造成企业生产秩序受到破坏,也不愿意投保。

  产品和服务亟需创新

  现有保险产品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也是导致食责险投保率低的重要因素。“食品安全涉及采购、配料、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面临的风险状况不尽相同,现有的食责险产品责任相对单一,有针对性的、定制化的保险产品供给不足。同时,食责险在我国还是一项新险种,保险公司的运作经验和数据积累不足,产品研发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耿岳说。

  耿岳建议,推广食责险,首先是设计合理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深入了解不同行业的风险状况、转嫁能力及投保意愿,制订出规范的保单条款和合理的保险费率,设计出符合不同企业需求的产品。同时,由于不同企业食品安全性的程度差距较大,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应该根据不同投保单位风险确定费率,并给予一定范围内的浮动。 

       其次要加强风险管理。比如,运用赔偿限额、免赔额及保险费率来促使被保险人加强食品质量管理;督促被保险人严格按照食品的技术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将其作为承担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建立产品检验和抽查制度,随时掌握被保险人产品的质量变化;充分运用分保手段,将食责险的风险控制在自己承保能力的限度内,坚持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原则,积累承保理赔信息和经验数据等。

  最后,及时迅速做好理赔工作。保险公司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迅速配合有关机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简化理赔程序,加快理赔进度,提高服务水平,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及时进行赔付,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功能,保障各方面利益,树立保险业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

  “食品安全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立法、监察、安全培训和保险等方面协同配合。”耿岳建议,健全民事责任赔偿体系,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政策支持,同时还需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积极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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