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细化了政府服务的具体措施,明确了政府表彰“三小”经营者先进典型的法定义务,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作了详细规定。同时,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纳入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村(居)民委员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其在监督、宣传等方面的作用;明确规定了区域规划、食品目录、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抽样检验、信用档案管理、“黑名单”制度、监管信息公示、安全事故处置等措施。同时还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摊点应当遵守的生产经营规范、食品安全责任、进货查验、出厂检验、人员健康管理、票据凭证保存等一系列经营要求,形成源头防控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可追溯的全方位监管体制;明确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负面清单,界定其生产经营范围,其中,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小摊点不得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突出对儿童、青少年等特殊群体生命健康权益的特别保护。《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门口100米范围内禁止小摊点经营”,划出了食品小摊点经营“禁区”。“禁区”范围不仅涵盖中小学校、幼儿园,还扩大到所有学校(包括大学),把保障学生饮食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回应社会关切。
《条例》的贯彻实施,让监管工作有法可依,让从业人员安心创业,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实现各方的共治、共享、共赢。我市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和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清底数、除死角行动,进一步摸清工作底数,消除监管死角死面,对不符合《条例》要求的违法行为实施有效打击,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