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醋是饮料还是调味品

   日期:2016-05-31     来源:广州日报    浏览:1337    评论:0    
核心提示:苹果醋究竟是饮料还是调味品?对于这个“常识性”的问题,原告和被告竟然在法庭上争得“面红耳赤”。近日,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佛山海天”)认为,淮安海纳百川公司等七被告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苹果醋究竟是饮料还是调味品?对于这个“常识性”的问题,原告和被告竟然在法庭上争得“面红耳赤”。近日,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佛山海天”)认为,淮安海纳百川公司等七被告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了法庭。由于佛山海天所销售的酱油和被告所销售的苹果醋是否属类似商品,将对七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为此双方有了上述的争议。目前,案件正在佛山中院审理中,尚未有定论。

涉嫌商标侵权

原告索赔520万

2013年威极酱油事件曝光后,佛山海天加大了对自身商标维护的力度。近日,佛山海天将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海纳百川”)及其法定代表人王付生,漯河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海天饮料有限公司、卫辉市海滨饮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佛山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等七被告告上了法庭。

据介绍,淮安海纳百川是第3347978号“海天”商标的持有者,该“海天”商标主要被用在苹果醋产品上。除了淮安海纳百川及其法定代表人外,其余五被告是生产、销售、推广被控侵权苹果醋产品的企业,它们在产品和产品包装、网站宣传、名片上使用各种带“海天集团”的字眼。

佛山海天认为,七被告误导相关消费者认为其品牌与佛山海天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给佛山“海天”品牌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市场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另外,佛山海天还称,第3347978号“海天”商标,已经在2014年5月6日因为复制、模仿佛山海天的驰名商标的理由被撤销,但此后,佛山海天仍在湖北武汉、上海发现多个商家在销售上述被告生产的“海天”苹果醋产品。相关网页显示,淮安海纳百川截至开庭时依然对外以“海天集团”名义宣传,并对涉案苹果醋产品进行招商。

据此,佛山海天请求佛山中院判令七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使用原告“海天”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海天”企业字号;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七被告:

苹果醋是饮料不是调味品

对于佛山海天的指控,七被告均答辩称,根据国家商标局《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被控侵权的苹果醋产品属于第32类商品,即不含酒精的饮料,可直接饮用,而佛山海天的商标均指定在第30类酱油、醋等商品上使用,属于调味品,不能直接饮用,两者在性质上、功能、制作工艺上有本质的区别。同时,在商场商品摆放时,两者不在同一或邻近区域,消费者容易区分,不会构成混淆。因此,两者不是同类商品或相类似商品,涉案产品“苹果醋饮料”的生产、销售不构成侵犯佛山海天的商标专用权。

为了证明己方的观点,被告一及被告二还特别指出,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撤销第3347978号商标时,也认为佛山海天生产的酱油、醋与3347978号注册商标核定的无酒精饮料不构成类似商品。

佛山海天:

苹果醋既是调味品又是饮料
   

苹果醋究竟是饮料还是调味品?对于这个“常识性”的问题,原告和被告竟然在法庭上争得“面红耳赤”。近日,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佛山海天”)认为,淮安海纳百川公司等七被告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了法庭。由于佛山海天所销售的酱油和被告所销售的苹果醋是否属类似商品,将对七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为此双方有了上述的争议。目前,案件正在佛山中院审理中,尚未有定论。

涉嫌商标侵权

原告索赔520万

2013年威极酱油事件曝光后,佛山海天加大了对自身商标维护的力度。近日,佛山海天将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海纳百川”)及其法定代表人王付生,漯河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海天饮料有限公司、卫辉市海滨饮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佛山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等七被告告上了法庭。

据介绍,淮安海纳百川是第3347978号“海天”商标的持有者,该“海天”商标主要被用在苹果醋产品上。除了淮安海纳百川及其法定代表人外,其余五被告是生产、销售、推广被控侵权苹果醋产品的企业,它们在产品和产品包装、网站宣传、名片上使用各种带“海天集团”的字眼。

佛山海天认为,七被告误导相关消费者认为其品牌与佛山海天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给佛山“海天”品牌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市场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另外,佛山海天还称,第3347978号“海天”商标,已经在2014年5月6日因为复制、模仿佛山海天的驰名商标的理由被撤销,但此后,佛山海天仍在湖北武汉、上海发现多个商家在销售上述被告生产的“海天”苹果醋产品。相关网页显示,淮安海纳百川截至开庭时依然对外以“海天集团”名义宣传,并对涉案苹果醋产品进行招商。

据此,佛山海天请求佛山中院判令七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使用原告“海天”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海天”企业字号;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七被告:

苹果醋是饮料不是调味品

对于佛山海天的指控,七被告均答辩称,根据国家商标局《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被控侵权的苹果醋产品属于第32类商品,即不含酒精的饮料,可直接饮用,而佛山海天的商标均指定在第30类酱油、醋等商品上使用,属于调味品,不能直接饮用,两者在性质上、功能、制作工艺上有本质的区别。同时,在商场商品摆放时,两者不在同一或邻近区域,消费者容易区分,不会构成混淆。因此,两者不是同类商品或相类似商品,涉案产品“苹果醋饮料”的生产、销售不构成侵犯佛山海天的商标专用权。

为了证明己方的观点,被告一及被告二还特别指出,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撤销第3347978号商标时,也认为佛山海天生产的酱油、醋与3347978号注册商标核定的无酒精饮料不构成类似商品。

佛山海天:

苹果醋既是调味品又是饮料

佛山海天当庭回应称,涉案苹果醋产品原来主要作为调味品,近年来因醋饮料概念的普及,加水稀释之后的苹果醋逐渐为饮料产品被人接受,因此,苹果醋兼具调味品和饮料的性质,二者实质上为类似商品。

此外,有证据显示,佛山海天很早已经推广涉案饮料性产品,在推广时就有两种醋,一个为调料醋一个为饮料醋,所以被告在其产品上加上“饮料”二字,并不能排除两者在使用功能上的相似性。海天品牌知名度很高,即使被控苹果醋产品与其产品在超市的摆放位置不相邻,也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佛山海天还指出,被告“傍名牌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如被告一等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多个“海天”商标,以及王老吉、和其正、汇源等多个知名品牌。被告一原来的企业名称为“淮安王老吉乳业食品有限公司”,具有攀附“王老吉”品牌的故意,又曾侵犯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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