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3月28日,宝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生活超市开出5万多元罚单,这是2015年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深圳市首个有关销售过期保健食品被处罚案例。4月初,当事人已缴纳5万多元罚款。
自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宝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消费者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展开检查。执法人员在新安某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保健酒存在超过保质期销售的情况。执法人员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96元,并处罚款5万元。
此案系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实施以来,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超过保质期保健食品经营户作出的首次行政罚款,对此类违法行为,按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大大加重了处罚力度,最低罚款提高了25倍!此类违法行为最低罚款5万元,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宝安局按新《食品安全法》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