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允许食品摊贩 在户外划定区域做生意

   日期:2016-03-30     来源:搜狐新闻    浏览:2356    评论:0    
核心提示:四川拟通过制发食品摊贩登记卡等方式,允许食品摊贩在户外划定区域做生意。《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及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在户外公共场所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规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但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100米不能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相关部门收到食品摊贩申请后,应根据申请人数和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

  四川拟通过制发食品摊贩登记卡等方式,允许食品摊贩在户外划定区域做生意。《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及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在户外公共场所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规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但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100米不能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草案征求意见稿定义的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经营区域和规定经营时段内,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应当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根据申请人数和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进入划定区域从事食品摊贩经营,应当提供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材料。相关部门应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范围等信息,制发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书面告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摊贩登记卡的式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摊贩登记卡不能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无卡经营,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食品小经营、摊贩禁止经营:

  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贩还禁止经营现制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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