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食品安全最低要赔1000元

   日期:2015-11-18     来源:信息时报    浏览:5146    评论:0    
核心提示: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现新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规生产者、销售者的惩罚力度,除维持原来退一赔十的规定外,还效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设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最低惩罚赔偿金为一千元的新规,使广大消费者继去年新消法实施后,在维权之路上又多了一层保护伞。越秀法院邹法官为大家详细解读新法的规定以加深消费者对该法的认识。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现新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规生产者、销售者的惩罚力度,除维持原来退一赔十的规定外,还效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设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最低惩罚赔偿金为一千元的新规,使广大消费者继去年新消法实施后,在维权之路上又多了一层保护伞。越秀法院邹法官为大家详细解读新法的规定以加深消费者对该法的认识。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该规定比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新增了一千元的“保底”惩罚性赔偿和可选择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换言之,生产者或销售者一旦触犯食品安全法,其面临的赔偿金额至少为一千元。

        另外,邹法官表示,食品安全实行首负责任制,但主张赔偿应注意除外条款。食品安全法明确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新增了首负责任制,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但是,消费者在主张赔偿时应注意该条款最后的除外条款,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此不影响食品安全的、不构成误导的瑕疵不能构成主张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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