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食品安全法来了 这些新规你要知道

   日期:2015-09-25     来源:大市场    浏览:5106    评论:0    
核心提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新《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起实行。新《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较现行《食品安全法》从104条增加到154条,对原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法律文本从1.5万字增加到3万字,法律责任从15条增加到28条。目前,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正在开展新《食品安全法》集中宣传活动。那么,新规有哪些亮点,南都记者进行了梳理。

 

 

    罗湖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参加业务知识考试。 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供图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新《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起实行。新《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较现行《食品安全法》从104条增加到154条,对原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法律文本从1.5万字增加到3万字,法律责任从15条增加到28条。目前,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正在开展新《食品安全法》集中宣传活动。那么,新规有哪些亮点,南都记者进行了梳理。

        添加剂未获许可不得生产

       “如何才能实现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的全程追溯?实行批次管理是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曾建议,批次管理是发达国家对包括食品在内的各类产品进行质量追溯和管理的通用的做法,我国理应加以借鉴。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此外,食品生产企业得注意了,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添加剂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添加剂超量添加。据了解,我国食品添加剂高度发达,现在有2400多种,多数是化学合成品,虽然一再强调按标准添加,但实践中乱用、滥用现象还比较常见。

        同时,新规对农药使用有“禁区”规定。新《食品安全法》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只要有“危险”食品,企业就得召回。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网上卖食品须实行实名制

        随着电商的发展,人们上网购买食品逐渐成为一种习惯。但同时也产生一些问题,比如一些网上购买到的食品连基本的生产信息都没有,是否合格更是无从查询,出现消费纠纷也很难解决。

        新规明确,网上销售食品必须实名制。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此外,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商家在宣传保健品时也需注意。新规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即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此外,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有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监管不力责任人将“被辞职”

        新《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而且针对生产经营企业有了最严厉的处罚制度,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官员和监督部门也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一些检验检测部门也实行了最严厉的追责制度。

        新规明确规定,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把好准入关。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运输等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此外,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食药、卫生、质监、农业等部门有相应违规行为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比如,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蔓延;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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