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召回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
启动召回24小时内
完成召回10个工作日内
二级召回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
启动召回48小时内
完成召回20个工作日内
三级召回
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
启动召回72小时内
完成召回30个工作日内
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明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二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并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