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1日,马来西亚公布了1985年食品法规的法规18E和一览表五A的表III-营养功能声明、388-特殊用途食品、26A和一览表第十二A-益生菌培养物、27-禁止使用有害包装、26B-食品发酵用微生物培养物、360D、法规360E-渗电解质饮料和等渗电解质饮料基料、一览表六、18-在任何标签上禁止的资料的修正草案。
主要内容:
1、法规18E的修正草案:本拟议的修正草案包括了两项新批准的营养功能声明,即,‘β甘油棕榈酸酯’的营养功能声明和‘在婴儿配方奶粉和后续配方奶粉中最高包含50%(体重超重)的低聚半乳糖(GSO)和50%(体重超重)的聚葡萄糖’(PDX)的营养功能声明。
2、一览表五A的表III修正草案:本拟议的修正草案规定了关于“β甘油棕榈酸酯‘声明和’在婴儿配方奶粉和后续配方奶粉中最高包含50%(体重超重)的低聚半乳糖(GSO)和50%(体重超重)的聚葡萄糖‘(PDX)声明所要求的最低数量和特定条件。
3、根据包括婴儿配方奶粉、后续配方奶粉、婴幼儿罐头食品和婴幼儿加工谷类食品的法规389和391,禁止在任何食品包装上显示等级、质量或优越性的用语,或任何其他类似意思或暗指或听起来像的用语,如”金“、”A+“、”加“、”高级“、”白金“、”明星“、”超级“、”特级“、”完全“、”平衡“、”独特“和”保护“。
4、法规26A:益生菌培养物的修正草案:本拟议的修正草案旨在用更通用的标准替代现行的双歧杆菌标准,以允许更多的益生菌培养物添加到食品中。
5、一览表第十二A:益生菌培养物的修正草案:本拟议的修正草案旨在根据其菌株用更多种类的益生菌培养物替代仅由两种双歧杆菌组成的现有允许的双歧杆菌一览表,以允许更多的益生菌培养物添加到食品中。
6、规定了”与食品接触“的标签用语,或指定的符号,以及教育消费者正确使用要与食品接触的包装和用具的特殊说明。
7、规定了在食品发酵过程中(如达白糕、豆酵饼、酱油、韩国泡菜等)使用的微生物培养物的标准。
8、根据1985年的食品法规的新法规提案”等渗电解质饮料“和”等渗电解质饮料基料“如下:法规360D等渗电解质饮料:本新法规提案规定了”等渗电解质饮料“的标准和标签要求。”等渗电解质饮料“是一种按配方制造,并且表示为适合快速替代液体、碳水化合物、电解质和矿物质的饮料。其可以含有二氧化碳。法规360E等渗电解质饮料基料:本新法规提案规定了”等渗电解质饮料基料“的标准和标签要求。”等渗电解质饮料基料“是以固体或液体形式的”等渗电解质饮料“的基料形式。当根据标签上规定的用法稀释和制作时,”等渗电解质饮料基料“将产生”等渗电解质饮料“。
9、本修正提案旨在禁止声明:i)提供证言、代言或有代表性的意见或偏好;ii)书面、图片或其他描述性资料,包括虚假、歧义、误导、欺骗性说明/声明、声称表示性质、稳定性、数量、强度、纯度、成分、重量、产地、年龄、效果,或食品的比例,或其任何配料的用语、品牌、图片或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