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所有保健食品中生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1.5g,制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3.0g,此前批准超过此用量的产品,下调至此规定用量。而保健功能包括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的产品,应取消该保健功能或者配方中去除何首乌。
根据规定,9月1日后生产的含何首乌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中不适宜人群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注意事项增加“本品含何首乌,不宜长期超量服用,避免与肝毒性药物同时使用,注意监测肝功能”。
对于何首乌的毒性,不少患者并不知情,长期服用中药的何女士表示,自己没有关注过何首乌的用量,但每副药里都有,今后将注意用量,并让专家调整含量。
此外,我省还将根据前期调查摸底情况,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相关变更申请,加强原料管理,确保所用何首乌原料技术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含何首乌保健食品上市后的安全性监测,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