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下午,叶先生拿着购物小票和已过期的咸肉来到沃尔玛五棵松店,要求超市就过期食品问题进行赔偿。叶先生称,问题食品是7月7日傍晚花169元购买的,当时购买后就发现有问题,来到客服中心维权,但当时负责人都不在,他留下电话后便离去。第二天,一位超市促销员给叶先生打电话,称可以赔偿100元,被叶先生拒绝。
北京晨报记者注意到,叶先生购买的是一种密封包装肉类,生产日期为2013年12月20日,保质期为6个月,照此推算,该商品应在今年6月20日前下架。但叶先生的购物小票显示,他购物当天为7月7日,也就是说,该商品已过期17天。
7月9日下午,叶先生再次到沃尔玛五棵松店维权时,客服中心喊来负责该食品的一位科长和促销员,双方就赔偿问题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并惊动警方。
北京晨报记者在超市试图采访一位负责人,对方称正在协调解决。客服人员透露,按照规定,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应该赔偿10倍,但钱是由厂家出的。北京晨报记者在现场等待近两小时,沃尔玛方面也没有人出面正式接受采访。最终,记者留下联系方式离开。
昨天,沃尔玛五棵松店一位胡姓负责人给北京晨报记者致电,称叶先生像是打假者,超市员工多次见过,“我们怀疑商品被其调包,因此不愿赔偿”。但胡先生也强调,这些也只是初步推断,并不是最终结论。胡先生称,沃尔玛超市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清查商品,一般保质期6个月的会提前10天到1个月左右下架。
叶先生并不回避打假者身份,但对超市怀疑其调包一事表示愤怒,“既然他们不愿赔偿,那咱就走法律程序解决”。
-追溯
知假买假获赔有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在半个月前,市一中院就宣判过类似案例。当时沈某在永辉超市购买15瓶过期啤酒和5瓶过期油辣子,诉至法院索要10倍赔偿。超市方认为沈某是职业打假人,购买时就应知道商品已过期,且不排除沈某是两次购买相同食品后,故意把未过期食品换成过期食品进行投诉,但因未举证,法院最终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所谓“知假买假”的职业行为,其本身不属于法律概念范畴。沈某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法行使权利,不能因消费者多次行使法定权利即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或认定为职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