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五年首修首提全程追溯制度

   日期:2014-06-24     来源:经济参考报    浏览:2361    评论:0    
核心提示: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3日在北京举行,会议首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是现行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后,时隔五年第一次修改。国家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3日在北京举行,会议首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是现行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后,时隔五年第一次修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介绍说,此次修订主要思路一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二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三是建立最严厉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四是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多位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的专家表示,草案首次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追溯管理制度,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责任,大幅提高食品安全违法成本等内容是草案的三个重大突破。 
 
    破冰 
 
    首提全程追溯制度 
 
    一位监管部门相关人士明确表示,此次修订将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提出追溯制度。而在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方面,将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要求。 
 
    据了解,草案第39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追溯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食品可追溯。 
 
    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副司长陈传意此前表示,今年食药总局将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并督促所有的企业都建立可追溯体系,就是说,如果发生了食品安全问题,要能找得到“主”。他透露,将首先在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肉制品、酒类(主要是白酒)推行该制度,然后在全国逐步推开。据悉,当前监管层对乳粉、猪肉、白酒等相关产业的规划中,也都明确提出过要建设可追溯体系。 
 
    然而,《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期在多地采访时发现,尽管很多产销企业都陆续建立了自己的产品可追溯体系,但由于成本和技术等限制,加上现行法律对此并未作强行规定,很多企业的可追溯体系都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 
 
    以猪肉的可追溯体系为例,根据多位权威人士提供的信息,其存在管理体制不顺,运转经费没有立项,数据库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是中央数据库在统计、分析等多方面软件尚未开发,难以全面实现追溯体系的功能和作用。 
 
    有关专家说,未来在有法可依的环境下,很多产业的可追溯体系建设有望全面提速。 
 
    记者了解到,就在一个星期以前,由工信部牵头建设的“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正式开通,包括伊利等6家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五粮液和贵州茅台等两家白酒生产企业以及一个品牌的肉类食品作为先期试点的企业和产品,被纳入可追溯平台系统。 
 
    平台开通后,以往由企业分别建设的质量可追溯系统实现了与国家平台的对接,消费者只要通过智能手机扫描产品二维码,或在平台网站输入产品编号,即可追溯查询产品的生产、检验、监管和消费环节。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表示,2014年底,将把我国全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纳入追溯体系,实现企业所有应公开信息和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产业链全程信息的实时实地跟踪、汇总与分类使用。 
 
    补缺 
 
    强化网络交易第三方责任 
 
    随着网购美食日渐风行,现行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网络交易监管方面颇显力不从心。有分析人士表示,目前法律法规对网络经营行为的规范方面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尤其是这两年网络食品交易的形式和规模变化迅速,新的交易形式不断形成,现行法律对秒杀、团购、竞价排名等网络经营中的行为缺少明确的规范,对有关行为主体的责任缺乏认定,与此同时对违法查处的手段也是捉襟见肘。 
 
    据了解,目前淘宝、京东、1号店等多家网络交易平台都有食品在线交易业务,针对这些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草案第59条填补了这一监管空白。 
 
    草案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应当查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据了解,假品牌食品、临近保质期食品,甚至“三无食品”,这些是网民在网购食品过程中反映最多的问题。因为要拆包才能发现质量问题,网购食品常常陷入不能退换货的困境。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权益与法律部助理分析师姚建芳称,网购食品安全问题最突出的隐患就是“无照经营”,不少网站平台不审核商户的资质,网络食品商户准入门槛很低,质量也因此良莠不齐。修订后草案作出的规定,将对电商平台带来更大压力,促使平台加强对商户的审核,从源头上减少食品安全隐患。要求平台先行赔付,对消费者也是利好消息,这与刚刚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一致。 
 
    但也有业内人士担心,草案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出的新要求会增加行业经营风险。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作为交易第三方,在没有直接过错的情况下,电商平台如果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和国际惯例是相违背的,这会导致部分电商平台企业放弃食品销售业务。 
 
    加码 
 
    “最严处罚”有望实施 
 
    食品安全违法成本较低,一直被认为是我国食品安全违法问题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之一。“众多食品安全问题的背后,最直接的就是经济利益,违法可能性及其成本间存在反比例关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国亚说。 
 
    严处重责违法违规行为,是此次草案的主要内容之一。草案将过去“对违法违规结果的惩戒”改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张勇在对草案进行说明时也表示,此次修订其中一个思路就是要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 
 
    根据草案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在财产处罚方面,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现行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多位法律专家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终身禁入”在一些地方的食品安全法规已有所体现,此次全国修法将其明确纳入是一大进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一些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始作俑者“换马甲重来”。罚款比例的提高可以增加对企业从事不法行为的震慑,但效果还有待观察,同时消费者要想获得赔偿,还要注意保留证据。 
 
    此外,草案还细化并加重了对失职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据张勇介绍,将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标签: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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