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定,药店申请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无因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被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试点工作从今年4月1日起至11月30日结束。试点工作前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的药店,需按试点条件、审核许可的相关要求,补齐相关材料,逐户重新进行现场核查,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对不具备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以及经营行为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撤销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