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30宗食品罪“毒豆芽”占17 多为家庭小作坊经营

   日期:2014-03-15     浏览:2781    评论:0    
核心提示: 3月13日,青岛市中级法院通报了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去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0件,对69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7件,在具体犯罪样态中,以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加入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无根豆芽素”居多,占17件,另外还有用“瘦肉精”喂食生猪、用“地沟油”炸制点心等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案件。
       3月13日,青岛市中级法院通报了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去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0件,对69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7件,在具体犯罪样态中,以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加入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无根豆芽素”居多,占17件,另外还有用“瘦肉精”喂食生猪、用“地沟油”炸制点心等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案件。

  平度市农民李某和彭某是一对夫妻,都是初中毕业,2013年2月至7月10日,在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小窑村其承包的大棚内生产黄豆苗,为使其生产的黄豆苗粗壮、美观,他们在生产豆苗过程中添加了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的无根剂和增粗剂,后将生产的黄豆苗在农贸市场内批发和销售。公安机关扣押了部分黄豆苗,经委托鉴定含有6-苄基腺嘌呤成分(俗称无根豆芽素),并在被告人李某黄豆苗大棚内扣押无根剂、增粗剂各1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第156号公告》明确指出,自2011年11月4日开始,6-苄基腺嘌呤等33种食品添加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使用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添加剂,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3年12月2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5万元,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豆芽、豆苗的生产、销售活动。

  “2013年以来,审结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有几个特点。其一是多为夫妻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生产规模普遍较小,多采取家庭式的小作坊经营,像豆芽作坊基本都是夫妻在家中经营。在审理的17件‘毒豆芽’案件中,像李某某和彭某某这样的居多。”青岛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田孝民介绍,第二个特点是,跟2012年相比,收案数、审结数、判处的被告人数均有所增加;第三个特点是罪名相对集中;第四个特点是发案多为群众举报,群众对该类行为一旦发现均积极举报,加上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案件大都没有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第五个特点是起刑点比较高,依据法律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是行为犯,被告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起刑点是六个月,但法院在量刑时已经提高了起刑点,多为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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