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要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备案制度。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再审核再清理,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企业实行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能达标的,坚决予以淘汰。任何企业不准委托加工、贴牌、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准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或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落实企业首负责任方面,《意见》提出要保证奶源安全、严控产品质量、加强流通监管、强化进口管理的四方面要求。其中,要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销售记录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建立完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将严格按照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进口报检时必须提供对应生产日期以及生产批次的检测报告,对产品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予受理。对无中文标签的产品,一律作退货或销毁处理。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商应严格执行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及时公布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和品牌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