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康牧业五年整改自查

   日期:2013-11-29     来源:猪e网    浏览:1249    评论:0    
核心提示: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目前正处于审核阶段,根据最新监管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目前正处于审核阶段,根据最新监管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2011年7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管理部对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80号监管函内容

  根据你公司于2011年7月4日披露的《2010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和《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公告》,你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2011年第一季报存在多处错误。其中,2010年年报的财务报表附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以及非经常性损益等内容存在错误。在编制2011年第一季报时,公司未对收购全资子公司怀化新康牧业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正确的账务处理,未完整编制合并报表,并且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漏填、误填了相关数据,导致2011年第一季报主要财务指标及三大财务报表出现重大差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的规定。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对外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整改措施:针对80号监管函的整改措施详见下条内容。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湖南监管局于2011年5月16日至5月20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1年7月7日出具了《关于对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公司对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1]1号和深交所80号监管函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传达了相关内容,于2011年8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并于2011年8月5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开披露,该整改报告的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三会运作欠规范

  收购投资事项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2010年12月,公司与16名村民签订《猪场转让协议书》收购鸭毛垅养猪场的资产,价值合计1,207.59万元。该项交易未经评估,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原因说明:鸭毛垅养猪小区位于怀化市鹤城区鸭嘴岩镇池回村,交通便利,距209国道2公里左右,三面环山,水源充足,生猪养殖防疫条件难以复制,是由原位于城区的养猪户根据怀化市统一规划迁址于此,小区公共设施建设由政府部门承建。因当前猪场收购较为困难,市场上准备收购猪场的企业较多,公司考虑到尽早完成此项收购,与全体董事电话沟通后,达成以低成本收购的一致意见,从而与16名农户签署了《收购协议》,并以自有资金向农户支付了部分收购款项。由于涉及单个养殖户的收购金额不大,故没有提交董事会审议和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整改措施:补充相关评估手续及审议程序,同时公司在今后的日常决策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要求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情形的发生。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陈黎明先生、董事会秘书严芳女士

  整改完成期限:2011年9月30日

  监事会会议表决、会议记录不够规范

  根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公司监事会表决应一人一票,以记名与书面方式表决。但公司第3届第4、5、6次监事会缺少表决票。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由监事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会议记录为宜。

  原因说明:公司第3届第4、5、6次监事会因沿袭之前监事会的习惯,对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采取举手表决和在决议上签字的方式进行。

  整改措施:在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下,公司已于2011年4月在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将表决方式由举手表决纠正为投票表决。并于2011年6月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将监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记录纠正为由监事会工作人员记录。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严芳女士

  整改完成时间:2011年6月8日

  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够规范

  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参会股东没有后附身份证明文件,不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原因说明:因上述两次股东大会的参会股东均为公司上市前的股东,且部分人员在公司就职,因此工作人员在参会股东资格审查时忽视了这一程序。

  整改措施:公司已按要求将参加上述两次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补充完整,并在今后每次召开股东大会时,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工作人员在进行股权登记时要求参会股东或其代理人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并做好复印留底工作,完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和参会人员资格审查的相关手续。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严芳女士、证券事务代表熊浩龙先生

  整改完成时间:2011年7月10日

  2、公司内控制度需修订完善

  《公司章程》有待完善

  《公司章程》未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发现即冻结”的长效机制。《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当董事会休会期间,对董事长、总经理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投资权限的授权额度。

  整改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发现即冻结”的长效机制的要求,重新修改《公司章程》,并明确当董事会休会期间,对董事长、总经理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投资权限的授权额度。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陈黎明先生、董事会秘书严芳女士

  整改完成期限:2011年9月30日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细化和明确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建立坏账管理制度、财务印鉴使用和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等。

  整改措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相关要求重新制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并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建立《坏账管理制度》、《财务印鉴使用和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等内容。

  整改责任人:财务总监向奇志女士、财务部经理罗光啸先生

  整改完成期限:2011年10月30日

  部分制度条款不合规定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不得从营业部门收入的现金中直接开支、挪用或坐支现金,原则上特殊情况3万元以内必须经资金经理和本企业总经理共同批准,超过部分经董事长批准。从现金收入中开支、挪用或坐支现金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应该严格禁止。

  整改措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具体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等相关要求重新制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严禁从现金收入中开支、挪用或坐支现金。

  整改责任人:财务总监向奇志女士,财务部经理罗光啸先生

  整改完成期限:2011年10月30日

  3、内控管理执行不到位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有缺陷

  一是内审部门人员配备不齐。公司目前审计部门仅有一名工作人员,不符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人员不少于三人的相关规定。二是内部审计权限设置冲突。根据公司组织结构图,审计委员会领导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内审部门向董事长和总经理报告工作,与相关工作职责不符。三是未有效开展相关内审工作。公司内审部门常规工作的开展缺失,仅对2010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未按要求每季度审计募集资金情况,也未对其他重大项目和分子公司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四是内审工作基础资料不全,如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内审工作未形成工作底稿。

  原因说明:湖南怀化属于三线城市,在吸引人才方面存在一些困难,根据《中小板企业的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必须配备不少于三名专职人员,公司在人才聘用尤其是内部审计部工作人员聘用方面秉承 “宁缺勿滥”的原则,导致公司内部审计部人员配备不及时,从而未有效开展相关内审工作。

  整改措施:公司已在第二季度按照要求为内部审计部聘请了三位专业人士,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提名。内部审计部将在2011年第三季度开始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陈黎明先生、财务总监向奇志女士

  整改完成时间:2011年7月1日

  合同执行有缺陷

  根据公司与长期供应商杨城、杨连贵等人签订的原料供应合同,公司采购原料应该在原料到货后1个月内进行付款、结算。但公司实际操作并未按合同严格执行,特别是2010年底,公司预付杨城、杨连贵大量资金。截至2010年底,预付账款——杨城余额为1,016.68万元,预付账款——杨连贵余额为1,070.5万元,该预付款项购买的原料迟至2011年4月才验收入库。

  原因说明:12月份通常是玉米主产区农户大量抛售的时期,玉米等大宗原材料价格起伏较大,产区和销区的库存出现倒挂,产区大量的玉米存在着不可预计性的价格波动,公司为了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利用各供应商在玉米等原材料主产区的收购、储备、质量控制、价格等优势,通过预付款方式对其价格进行锁定。

  整改措施: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公司内控及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采购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执行,避免类似的情形的发生。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陈黎明先生、财务总监向奇志女士

  整改完成期限:2011年10月30日

  财务会计内部控制有缺陷

  一是报销费用记账凭证后附原始凭证不规范,审批审核程序缺失。如公司支付上海怡桥财经传播有限公司公关费用314,797.31 元,记账凭证后未附有费用发票。而且公司大量费用报销单仅有报销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缺少会计、复核人和出纳的签字。二是预付款支付审批手续不健全,记账凭证后附原始凭证不规范。公司预付供应商杨城、杨连贵金额合计达2,087万元,记账凭证后均只附有一张借据,没有付款审批单和银行进账单,且借据上仅有陈黎明董事长签字,其他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均未签字。三是个人借款审批手续不健全。经抽查公司三张借款凭证,个人借款金额分别为100万元、30万元、30万元,其中一张凭证未经任何人审批,一张凭证仅有总经理签字,未经其他管理人员签字。

  原因说明:2010年下半年,由于公司筹备首发上市申请工作,部分管理人员没有集中在公司办公,为提高工作效率,部分款项的支付、报销单据、个人借款事项通过通讯方式批准,没有及时补充审批程序。

  整改措施: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公司已按审批程序补齐对部分款项的支付、报销单据、个人借款事项的相关手续,同时针对个别记账凭证装订时摆放位置错误一事,财务部对公司近三年的凭证进行了全面清查,摆放错误已及时纠正,并对相关人员给予了处罚,要求以此为鉴,坚决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整改责任人:财务总监向奇志女士、董事会秘书严芳女士

  整改完成期限:2011年日8月30日

  财务会计业务能力需要提升

  公司财务会计对新会计准则的学习理解不够,对合并报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等业务未熟练掌握,未及时对收购的子公司建账核算,公司财务会计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亟需提升。 整改措施: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引进、招聘专业人才来壮大、充实公司的财务会计队伍;进一步强化培训制度,通过邀请专业老师定期来公司授课及选派财务会计人员到专业院校接受专业再教育,从而提高整体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陈黎明先生、财务总监向奇志女士

  整改完成期限:长期

  内部培训未有效开展

  未制定公司内部培训工作的计划,未严格按要求达到培训次数,培训资料准备不够,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有待提高。

  整改措施:严格贯彻执行“防治结合,预防为先,重在效果”的理念,根据要求制订完善的内部培训工作计划,以不断促进公司高管提高守法意识、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健康发展,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严芳女士

  整改完成期限:2011年9月30日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募集资金变更投向审议程序不到位

  根据公司3届19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审议并通过“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议案”,其中一项变更为以2,176.6万元收购怀化新康牧业有限公司,同时增资2,823.4万元,并以新康牧业为主体,收购怀化市鹤城区池回村生猪生态养殖小区资产。截至2011年1月,公司对新康牧业的增资并未进行,但对该资产的收购已经全面完成。检查发现,该资产的收购实际实施主体为公司自身,实付1,181.25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属于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公司应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出具核查意见。但对于该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具体投资项目的审定等公司均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保荐机构未出具核查意见。

  原因说明:根据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公告》,公司原计划收购新康牧业后,由新康牧业收购池回村生猪生态养殖小区,但当时我公司尚未完成对新康牧业的收购,且市场上准备收购猪场的企业较多,考虑到上述因素会影响成功收购该养猪小区,经与全体董事电话沟通后,最终达成由公司先行收购的一致意见。

  整改措施:补充相关评估手续及审议程序。根据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公告》,该养猪小区应由全资子公司新康牧业收购,公司决定聘请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养猪小区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出售给新康牧业。同时公司在今后的日常决策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要求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情形的发生。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陈黎明先生、董事会秘书严芳女士

  整改完成期限:2011年9月30日

  2、募集资金变更投向披露不充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公告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但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以2,176.6万元收购新康牧业,同时增资2,823.4万元;对子公司永昌畜牧增资3,500万元;建设溆浦猫公场养殖场,投入5,281万元。公司没有对上述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等情况进行披露。

  原因说明:公司在上述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事项信息披露过程中,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向深圳交易所进行了报备处理,因而没有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披露。

  整改措施: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学习,确保在今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信息披露质量,并保持与证监局和深圳交易所专管员的充分沟通。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严芳女士

  整改完成期限:长期

  3、募集资金台账不完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但截止目前,公司没有就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设置台账。

  整改措施:公司财务部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分项目、分专户建立和完善了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台账。

  整改责任人:财务总监向奇志女士

  整改完成时间:2011年7月10日

  财务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1、非同一控制下并购子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公司于2011年1月25日协议收购怀化新康100%股权,协议约定的收购基准日为2010年11月30日,收购基准日怀化新康的净资产账面价值1,225.82万元,由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2,406.48万元,评估溢价1,180.67万元,协议约定的收购价格2,176.60万元。公司披露的2011年一季报未对收购的新康牧业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报表。

  原因说明:因公司股权结构简单,财务人员缺乏编制合并报表的经验,导致对新收购的新康牧业未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报表。

  整改措施:公司已于2011年7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更正后的《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引进、招聘专业人才来壮大、充实公司的财务会计队伍;进一步强化培训制度,通过邀请专业老师定期来公司授课及选派财务会计人员到专业院校接受专业再教育,从而提高整体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陈黎明先生、财务总监向奇志女士

  整改完成期限:长期

  2、新股发行费的处理不符规定

  公司将发生的与上市有关礼品费、购买相机费等合计561,297.31元,冲减了新股发行收入。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答相关规定,公司为上市发生的礼品费等561,297.31元,不是与发行股票直接相关的费用,不能冲减发行收入,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整改措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

  整改责任人:财务总监向奇志女士、财务经理罗光啸先生

  整改完成期限:2011年6月30日

  3、成本费用未按收益期进行分摊

  根据公司与溆浦县畜牧水产局于2010年4月2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种猪场年租金为37.90万元,公司于2010年5月份一次支付三年租金113.70万元,全部计入当期生产成本。未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成本配比原则等相关规定,将一次性预付的多期租赁费在支付当期及以后各期分摊处理,分别入各期成本费用。

  整改措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

  整改责任人:财务总监向奇志女士、财务经理罗光啸先生

  整改完成期限:2011年6月30日

  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1、2010年年报披露数据错误等瑕疵多

  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多处出现数据披露错误。如非经常性损益项目、2009年主要产品的毛利率、2010年育肥猪的成本、2010年营业成本等。

  原因说明:因工作人员疏忽,在编制2010年年度报告将上述项目涉及到的部分数据填写错误,导致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多处出现数据披露错误。

  整改措施:公司已于2011年7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更正后的《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整改责任人:财务总监向奇志女士、董事会秘书严芳女士

  整改完成时间:2011年7月2 日

  2、2011年一季报财务报表出现重大差错

  公司2011年一季报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均有重大差错。公司于2011年1月25日协议收购了新康牧业100%股权,相关股权转让手续已于2011年3月1日实施完毕,公司未对收购新康牧业事项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未将其纳入2011年一季报合并范围,并正确编制合并抵消分录。

  原因说明、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期限同本整改报告第三点第一款。

  3、招股说明书中重大信息披露不全

  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40万头生猪屠宰项目曾发生异地重建、政府承诺补偿等事项未作为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披露。

  原因说明:因公司40万头生猪屠宰加工项目异地重建发生在2007年,且该事实对项目的实施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故没有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对于政府承诺补偿事项,考虑到该补偿为或有收益,本着谨慎性原则亦没有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整改措施: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学习,确保在今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信息披露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严芳女士

  整改完成期限:长期

  三、2011年11月2日,深交所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123号监管函主要内容

  根据你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10月29日披露的《2011年半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2011年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显示,你公司2011年半年报及2011年三季报存在多处错误。其中,2011年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财务报告中的“财务报表附注”遗漏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承诺事项”、“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附注”事项,2011年三季报中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计算错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的规定。此外,我部关注到,你公司自2010年11月上市以来所披露的所有定期报告均出现错误进行了更正、补充,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对外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建议你公司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本所登记前提交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整改措施

  收到监管函后,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传达了监管函内容,召集公司相关负责人及中介机构召开专题会议,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该《整改措施》业经2011年12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亦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开披露。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1、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2011年半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补充,于2011年10月29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更正。

  2、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学习及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公司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组织考试,对考试不合格者予以留岗察看一个月,并给予补考一次的机会,补考再不合格者予以待岗处分,以此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上述规范的理解和工作水平。同时,公司将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管理,强化信息披露意识,严格执行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尤其是定期报告的草拟、校对、审核、通报、发布流程管理,在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完成公司内部审核后,提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或法律顾问进行通报前强化审核,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执行,提高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

  3、定期邀请专业老师来公司授课及选派财务人员到专业院校接受专业再教育,以此提高公司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为信息披露工作提供保障。

  4、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再次明确公司信息披露各环节的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及其义务。

  5、实行主管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的问责制。对董事会秘书严芳女士、财务总监向奇志女士、财务经理罗光啸先生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今后凡在信息披露工作上出现差错,给公司和资本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董事长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公开道歉外,董事会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以确保各主管领导和直接经办人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陈黎明先生、时任财务总监向奇志女士、董事会秘书严芳女士

  整改完成期限:2011年11月30日

  整改要求:长期落实,持续规范

  四、2013年9月9日,深交所公布了《关于对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处分决定内容

  当事人: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鸭嘴岩工业园3栋

  陈黎明,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夏正奇,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罗光啸,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严 芳,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大康牧业在2012年10月29日披露的第三季度报告中,预计2012年度净利润为2,278万元至3,988万元。2013年2月25日,大康牧业发布业绩修正公告,将2012年度净利润预告修正为亏损1,500万元至2,000万元;2013年4月24日,大康牧业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2012年净利润为亏损1,897.67万元。大康牧业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全年净利润预告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本所认为,大康牧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1.3.1条、第11.3.3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黎明、原总经理夏正奇、财务总监罗光啸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严芳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上人员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大康牧业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

  1、对大康牧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对大康牧业董事长陈黎明、原总经理夏正奇,财务总监罗光啸、董事会秘书严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大康牧业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整改措施

  收到告知函后,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传达了告知函内容,并召集公司相关负责人及相关当事人召开专题会议,相关当事人在会上深刻检讨了各自在工作中的失误和不足,并承诺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确保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除上述内容以外,公司最近五年没有其他因违反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牧业 公告编号:2013-061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鹏欣有限公司

  及姜照柏先生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目前正处于审核阶段,本次发行完成后,上海鹏欣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姜照柏先生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鹏欣集团、姜照柏先生已分别出具了《承诺函》,现将前述《承诺函》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鹏欣集团承诺内容

  “上海鹏欣有限公司作为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成为大康牧业的控股股东。现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目前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大康牧业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大康牧业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2、在未来控制大康牧业期间,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大康牧业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3、本公司承诺不以大康牧业股东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大康牧业其他股东的权益。如因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大康牧业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公司承诺向大康牧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大康牧业股权比例低于5%为止。

  特此承诺!“

  二、姜照柏先生承诺内容

  “本人姜照柏,现为上海鹏欣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鹏欣集团作为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成为大康牧业的控股股东,本人将成为大康牧业的实际控制人,现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目前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大康牧业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大康牧业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2、在未来控制大康牧业期间,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大康牧业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3、本人承诺不以大康牧业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大康牧业其他股东的权益。如因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大康牧业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承诺向大康牧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大康牧业股权比例低于5%为止。

  特此承诺!“

  三、报备文件

  鹏欣集团承诺函文本

  姜照柏先生承诺函文本

  特此公告。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1月28日

 
标签: 大康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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